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