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