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