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