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