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