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