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