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 第十一条 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