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