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 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