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二)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