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