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