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