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