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