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