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