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