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