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四、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