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三)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三)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