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