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