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