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