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