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