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