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