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