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