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