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18.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18. 18.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7.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