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37.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37. 3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36.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