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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37.

3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36.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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