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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 27.

2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6.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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