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