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