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发布机关
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中医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报考类别
第六条
学历审核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3.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