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