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调离、退休、退职; 被辞退、开除;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