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本人主动申请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