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安全规范运行情况、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监测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先行先试相关业务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