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