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及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运营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