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六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