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