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