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