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