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6.1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6.1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6.1.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6.1.3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 用于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1.5 热量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热量表》(CJ128-2007)标准。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1.6 用作热费决算的热量表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18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接电方式宜采用市电供电方式(外接电源方式)。 6.1.7 热量表的选型按照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选取。 6.1.8 热量表的流量计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6.1.9 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设计安装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热计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2倍管径以上。 6 目录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