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